利用金价时差违法捞取 “黑金” 两名职员被公诉
导语: 静安区检察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对某珠宝首饰公司黄金结算台负责人王某和黄金回收部门经理李某提起公诉。两人因利用金价时差进行违法操作,非法侵占公司货款,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案件背景
某珠宝首饰公司主要经营黄金批发销售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李某作为黄金回收部门经理,负责与客户核定回收黄金的价格;王某则是黄金结算台负责人,根据展厅的相关单据换算应收或应付的价款。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但金交所每日 11:30 停盘,下午 1:30 重新开盘,期间有 2 小时的停盘时间,而国际金市却在持续波动。
二、违法手法揭露
王某和李某利用金交所停盘期间的 “时间差”,与国际金价的 “价差” 进行非法操作。根据规范流程,王某应在接收每批黄金时及时截图当时的金价并上报公司。然而,他们却合谋在回收客户黄金后,预判黄金价格可能上涨的情况下,故意拖延到金交所开盘后再上报,以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申报,从而将涨价部分的钱款私吞。反之,若国际金价下跌,他们则迅速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三、违法后果
2025 年 2 月,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实,王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手法,非法截留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27 万余元。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律后果与社会警示
鉴于两名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白等量刑情节,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此案不仅揭示了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也对企业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出了警示,提醒企业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破坏了商业诚信。希望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增强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促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加强合规意识与道德自律。